交代同种罪行的另外情节不算自首原温岭市委副书记虞晓文二审改判10年陈莉青
本报讯 日前,温岭市原市委副书记虞晓文涉嫌受贿一案终审结案。经玉环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台州市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台州市中级法院改判虞有期徒刑10年。 经查,2002年6月,虞晓文在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时任台州经济开发区土管分局副局长的张某介绍邱某购买一长期闲置地块,张某和虞晓文分别在其中搭一股,虞晓文许诺在邱某办理该地块转让手续时给予便利。次月,该地块顺利转让到邱某妻子名下,邱某送给虞10万元,虞晓文予以收受。此外,2001-2002年,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台州经济开发区受让土地开发建设,为了能得到虞晓文的关照,该公司总经理陈某分多次送给虞5万元,虞晓文均予收受。 此案由台州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指定玉环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虞晓文收受陈某所送现金5万元的情节证据不足,并认为虞晓文在调查期间主动交待收受邱某10万元的情节应视为自首,给予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赃款10万元。 一审判决后,玉环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台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虞晓文收受陈某5万元的情节有行贿人和被告人的多次供认材料相互印证,事实清楚。此外,有关机关已掌握了虞晓文收受陈某贿赂的事实,调查期间虞主动交待收受邱某10万元的事实,系属同种罪行,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最终,台州市中级法院以虞晓文受贿14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